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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刑事案件─毒品

持有毒品刑責怎麼算?毒蕭律師教你秒懂持有各級毒品刑責、初犯減刑與戒癮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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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在台灣一直都是政府嚴厲打擊的重點項目,其中「持有毒品」更是最常見的犯罪類型。許多人可能因為一時的好奇、朋友的慫恿,或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而誤觸法網。然而,持有毒品的後果遠比想像中嚴重,不僅可能面臨牢獄之災,更會對個人的人生、家庭及事業造成難以抹滅的負面影響。蕭告律師希望透過本篇文章,讓更多對持有毒品刑責抱有疑問的民眾,獲得正確且專業的法律知識,並在不幸涉案時,能夠知道如何初步保障自身權益,尋求最有利的解決方案。

 

持有毒品刑責有多重?從毒品分級與持有數量看刑罰

討論持有毒品刑責前,必須先了解台灣法律如何定義與分級毒品。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毒品依照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主要分為四級,常見的毒品分級如下: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及古柯鹼等。
  •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大麻、搖頭丸(MDMA)、LSD(搖腳丸)等。
  •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他命)、FM2、一粒眠等。
  • 第四級毒品:安定(煩寧)、蝴蝶片等。

不同級別與不同數量的毒品持有刑責

法律對於持有不同級別毒品的刑責,有著天壤之別的規定,且刑罰的輕重更與「純質淨重」相關。所謂「純質淨重」,指的是扣除毒品中非毒品成分(如稀釋劑、賦形劑)後,毒品本身的實際重量。以下蕭告律師為您整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關於「單純持有」的刑責規範:

毒品級別

持有數量

(純質淨重)

法定刑責

第一級毒品

未達10公克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10公克以上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級毒品

未達20公克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20公克以上

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級毒品

5公克以上

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未達5公克

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接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此為行政罰)

第四級毒品

5公克以上

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未達5公克

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接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此為行政罰)

即使只是「持有」,而非販賣或製造,只要持有的毒品級別越高、數量越多,所面臨的刑罰就愈重。特別是持有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不管數量多寡,皆會面臨刑事責任。而持有第三、四級毒品,雖然在純質淨重未達5公克時僅處以行政罰鍰及講習,但一旦超過此標準,同樣會構成刑事犯罪。

 

「意圖販賣而持有」的刑責更重

司法實務上,檢警單位除了會根據查獲的毒品數量來判斷刑責外,更會深入調查被告的「主觀意圖」。如果種種跡象顯示,被告持有毒品的目的並非供自己施用,而是打算用於販賣、轉讓以牟利,那麼罪名將會從「單純持有」轉變為刑責更重的「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

如何判斷「意圖販賣」?

檢察官和法官通常會從以下幾點來綜合判斷被告是否具有販賣意圖:

  • 毒品數量與種類:持有的毒品數量是否遠超個人單次施用的合理份量?是否持有多種類的毒品?
  • 分裝與包裝:毒品是否已經被分裝成便於交易的小包裝?現場是否查獲分裝袋、磅秤等工具?
  • 通訊紀錄:手機或通訊軟體中,是否有與他人談論毒品價格、交易地點、術語等可疑對話?
  • 金流狀況:被告是否有與收入不符的不明資金流入?

一旦被認定為「意圖販賣而持有」,刑責將大幅提升,甚至可能面臨無期徒刑的重罪。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規定: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由此可見,「意圖」的認定是毒品案件中至關重要的爭點。許多當事人可能只是替朋友保管,或是因為購買了較大份量,就被懷疑有販賣意圖。在這種情況下,極度仰賴專業律師協助,在偵查初期就建立有利的證據論述,避免被以更重的罪名起訴。

 

持有毒品初犯能有轉機嗎?利用「戒癮治療」獲得緩起訴

對於許多一時失足、首次因持有或施用毒品而被查獲的「初犯」而言,法律並非完全不給予自新的機會。為了鼓勵毒品施用者戒除毒癮、重返社會,我國法律特別設有「戒癮治療」的機制。

什麼是戒癮治療?

戒癮治療是一種附帶條件的「緩起訴」處分。簡單來說,檢察官在考量被告的犯罪情節、犯後態度,並確認其有戒除毒癮的決心後,可以暫時不對被告提起公訴,而是要求被告在一定的期間內(通常為1~2年),配合指定的醫療機構完成一系列的戒癮療程。

聲請戒癮治療的條件

  • 適用對象:主要針對「初犯」,或是在前次犯罪執行完畢後超過一定年限(通常為3年)的再犯者。
  • 毒品種類:通常適用於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的案件。
  • 檢察官同意:是否准許戒癮治療,最終決定權在於承辦案件的檢察官。

戒癮治療的內容與好處

戒癮治療的內容包含定期向醫療機構報到、接受藥物治療、心理諮商、社會復健治療,並配合定期驗尿,以證明自己維持無毒品反應。若被告能在緩起訴期間內,確實遵守所有規定、完成所有療程,並且不再接觸毒品,待緩起訴期滿後,檢察官便會對此案做出「不起訴」的處分。

 

蕭告律師毒品案件的最佳戰友與夥伴

【蕭告律師背景介紹】

「法律只會保護懂法律的人,而我是來保護你的。」這不僅是蕭告律師的座右銘,更是他執業的核心信念。為了將這份信念貫徹到底,他毅然將本名改為「蕭告」,成立了以自己為名的「蕭告律師事務所」,象徵著他願以己身之名,為當事人的權益奮鬥到底的決心。

【律師經歷與法律專業】

蕭告律師是國內少數專攻毒品犯罪、重大刑事案件及詐欺案件的辯護律師。他深知案件的每一個細節——從新型態毒品的成分認定、警方慣用的偵查手法,到檢察官的心證門檻與法官的量刑考量,都有著深刻的洞察與豐富的實戰經驗。蕭告律師的辯護風格,就如同名字一樣直接、犀利且精準。他相信,面對攸關一生的刑事案件,任何的粉飾太平都是多餘的,唯有直接面對問題,以最專業的法律武器迎戰,才能為當事人找出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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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實是一部刑事特別法。也就是說,雖然《刑法》本身也有涉及毒品的規定,但只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更具體的規範,就會優先適用這部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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