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如何爭取交保?毒品交保金行情與流程全解析
台灣的司法實務中,毒品案件從單純的使用、持有到販賣、運輸及製造,其面臨的法律後果與訴訟程序截然不同。對於家屬來說,短時間理解複雜的法律條文絕對不是首要任務,最迫切的是如何讓家人免於「羈押禁見」的恐懼,並且快點獲得人身自由。本文由專精毒品刑事訴訟的蕭告律師,以深入淺出的方式,剖析毒品案件中關於「交保」的眉角,協助您在關鍵時刻可以做出正確判斷。
毒品案件為什麼會被羈押?交保的法律意義與風險
在討論「錢」的時候,我們必須先理解「人」為什麼會被扣留。許多家屬以為只要付了錢(交保金),官司就結束了,這是一個天大的誤會。
「交保」(法律術語為具保),是指被告透過繳納一定金額的保證金,來擔保自己隨傳隨到,不會逃亡或串供,以此換取偵查期間的人身自由。反之,若檢察官認為被告有逃亡、滅證、串證之虞,或所犯為五年以上重罪,就會向法院聲請「羈押」,甚至「禁見」(禁止家屬探視)。
為什麼毒品案特別容易被聲押?
毒品犯罪具有高度的隱密性與集團性,在實務上,檢察官聲請羈押的理由通常包括:
- 串證風險:懷疑還有上游(藥頭)或下游(藥腳)未到案,怕被告出去後通風報信。
- 重罪條款:若涉及販賣一級、二級毒品,刑期極重,逃亡誘因大。
- 再犯之虞:毒品具有成癮性,檢方常認定被告交保後極可能再次吸食或販賣。
因此,爭取「交保」的核心策略,在於說服法官「沒有羈押的必要」。這不僅是錢的問題,更是律師在「羈押庭」上與檢察官攻防的關鍵點。
影響毒品交保金金額的關鍵因素:級別、行為與情節
毒品交保金並沒有公定價目表,法官在裁定金額時,會考量被告的經濟能力、犯罪情節輕重以及社會危害程度。根據蕭告律師的實務訴訟經驗,我們可以歸納出影響交保金額的三大指標:
1.毒品的級別(一級最重,三四級次之)
- 第一級毒品(如海洛因、古柯鹼):危害性最大,若涉及販賣,交保金經常是數十萬至上百萬起跳,甚至極難交保。
- 第二級毒品(如安非他命、大麻):最為常見,若單純吸食,交保金可能落在3萬至10萬元之間;若涉及販賣,則可能拉高至10至50萬元以上。
- 第三級毒品(如K他命):相對來說交保金額較低,但若涉及大量運輸或組織犯罪,金額依然很可觀。
2.犯罪行為的樣態(販賣 > 運輸 > 製造 > 轉讓 > 施用)
這是決定交保金高低的決定性因素:
- 單純施用/持有:只要確認身份、無滅證之虞,有時甚至可能「無保請回」或僅需小額交保(1-5萬)。
- 販賣/運輸:這屬於重罪範疇,即便只是幫朋友帶貨(運輸)或小量分裝販賣,在法律評價上都極重。法院為了防止逃亡,通常會開出10萬元以上,甚至高達百萬的交保金。
3.個案情節(初犯、累犯與共犯結構)
- 初犯 vs. 累犯:累犯(特別是五年內再犯)被認為法治觀念薄弱,交保金額通常會比初犯高,被羈押的機率也大增。
- 有無共犯:如果是集團性犯罪,為了避免串供,法院傾向金額較高的交保金或直接羈押。
蕭告律師小叮嚀:許多家屬為了救人心切,會四處借錢湊足高額保釋金。但請注意,若法院裁定金額過高(例如50萬),而家屬當下拿不出來,被告仍會被送進看守所羈押,直到錢湊齊為止。因此,律師在場協助「議價」(向法官說明家庭經濟狀況困難),也是爭取合理交保金的重要環節。
毒品案件處理的黃金24小時:律師陪伴偵訊的重要性
當親友被捕,時間就是最寶貴的資源。從警察局製作筆錄,到移送地檢署複訊,再到法院召開羈押庭,整個過程通常不會超過24小時。這段時間被稱為「黃金救援期」。為什麼這段時間需要律師介入?
1.避免做出不利的自白
在警局筆錄階段,被告往往因為毒癮發作、疲勞或恐懼,在引導下承認了不該承認的事(例如將「轉讓」承認成「販賣」)。一旦筆錄簽名,後續要翻供難如登天。律師在場可以確保筆錄的真實性,並阻止不當訊問。
2.爭取「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
對於施用毒品的初犯,最好的結果不是單純的交保,而是爭取「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這意味著被告可以定期到醫院治療而不必進入勒戒所(看守所)關押兩個月。這需要律師在偵查階段就積極向檢察官撰寫書狀爭取。
3.羈押庭的攻防
如果檢察官聲請羈押,案件會移送到法院開「聲押庭」。這時律師的角色非常重要:
- 證明無串證之虞:提出證據說明相關證人都已到案。
- 證明無逃亡可能:提供被告有固定工作、家庭、房產等證明。
- 爭取降低交保金:說明被告經濟狀況,請求法官給予具保停止羈押的機會。
常見毒品訴訟迷思:交保後就沒事了嗎?
許多當事人在繳納毒品交保金、走出地檢署後,會鬆一口氣,以為沒事了。這是非常危險的心態。交保僅是「暫時」的自由,真正的硬仗(訴訟)才正要開始。
1.交保金最後拿得回來嗎?
原則上,只要被告在訴訟過程中都有按時出庭,沒有逃亡,等到案件判決確定並執行完畢(入監服刑或繳納罰金)後,交保金是可以全額無息退還給具保人(通常是家屬)的。但若被告棄保潛逃,這筆錢就會被法院沒收。
2.關於「供出上游」的減刑條款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這是許多毒品案被告唯一的活路。但該如何供述?供述到什麼程度才有機會減輕刑罰?這需要專業的法律判斷,隨意供述不僅無法減刑,還可能吃上誣告官司;供述太晚則有可能錯失減刑良機。
3.勒戒 vs. 判刑
對於施用者,法院可能會裁定「觀察勒戒」。勒戒雖然不是坐牢,但在勒戒所的生活與監獄無異,且時間長達40天至2個月。蕭告律師會盡力協助爭取緩起訴,讓當事人維持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