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運輸毒品?簽收包裹算運輸毒品嗎?會不會被關?
從國外網購商品寄回台灣,會不會被認定為「運輸毒品」?
幫朋友收包裹,會不會一不小心被當成共犯?
其實「運輸毒品」的門檻比多數人想像的低,刑度也非常重。這篇文章將幫你拆解運輸毒品相關問題。
目次: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將毒品依成癮性、濫用性、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例:第一級含海洛因、嗎啡、古柯鹼;第二級含大麻、安非他命等)。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重點節錄)
- 運輸第一級:死刑或無期徒刑;無期者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 運輸第二級:無期或10年以上;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
- 運輸第三級:7年以上;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 運輸第四級:5年以上、12年以下;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 未遂犯亦罰。
- 成立時點(實務見解+函釋要旨):運輸罪不以運抵目的地為必要;已開始輸送、離開現場即成立既遂。但必須具「在兩區域間的輸出/輸入作用」。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減刑條款):
1. 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他犯:得減輕或免除。
2. 偵查及歷審均自白:得減輕。
3. 因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而犯第4條之「運輸」:得減輕。
- 刑法第57、59條(情輕法重):情狀顯可憫恕、連最低刑仍過重者,法院得再酌減。
可能,且風險極高。
只要行為導致毒品跨越國境,就可能同時踩到運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與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懲治走私條例)兩條線。即使你人不在境外、僅在台灣下單或收件,只要被認定參與「輸出/輸入」流程、具有犯意,都可能被以共同正犯或幫助犯論處。
但實務也看證據鏈:若檢方不能證明你明知且參與(例如:平信開放、可能被他人取走;友人未告知、對話吻合),就可能無罪。關鍵在於是否能證成你知情+參與。
有風險,但未必有罪。
檢方通常會調查:
- 你與寄件人是否有通訊紀錄/金流往來?
- 是否主動提供地址、追蹤物流、指示投遞?
- 包裹投遞情境是否容易被他人拿取(如開放式信箱)?
- 你是否開箱、分裝、再轉寄?
若只能證明「包裹寫你的名字、送到你宿舍信箱」,但欠缺你主觀明知與客觀參與的積極證據,依法應推定無罪;但現場仍可能被搜索、訊問,程序壓力不小。
(A)事前自保
- 別替他人收件/託運來路不明物品,尤其國際郵件、旅遊「代帶」物。
- 不提供個資(姓名、電話、地址)給不熟識的人或網路陌生賣家。
- 避免使用開放式信箱收取重要包裹;必要時改採親領/掛號。
- 任何涉及海內外「藥品、草本、香精、濃縮液、滴劑」等模糊品名,一律提高警覺。
(B)已被臨檢/偵查時
- 別擅自認罪或做推測性供述;先行諮詢專業律師。
- 主動保全證據:與寄件人對話、金流紀錄、門禁監視器、信箱開放性、室友或管理員證言。
- 若真屬他人暗中代寄、你不知情:
- 迅速蒐集通訊紀錄(內容、時間序、語境)。
- 能聯繫寄件人者,爭取其書面說明(如上訴3718案之「友人聲明」)。
- 若涉「運輸」但非販賣,且有第17條適用空間(如:供出來源、偵審自白、或為自己施用且情輕):與律師評估減刑策略。
- 爭點常見:
- 成立時點:是否真的「起運」?
- 跨區域要件:是否具輸出/輸入作用?
- 犯意與分工:是否僅無意識收件、抑或實際參與?
- 證據能力:搜索程序、扣押物連結性、通訊與金流的解讀。
(C)量刑思維給你參考
- 法院會看:動機、手段、數量、社會危害、犯後態度、是否供出來源、自白、個人處境等。
- 實務上,自白+供出來源常是打開第17條減刑的鑰匙;特殊憫恕因素,才有機會再上刑法59。
運輸毒品的刑責非常重;只要「開始輸送」就可能構成既遂。國際包裹、旅遊代帶、網購「草本/濃縮」類商品,都是高風險地帶。
但刑事責任要以證據為準:沒有證出你的明知+參與,就不該定罪。遭遇偵查時,請立刻尋求專業律師,保全通訊與現場證據,評估是否可啟動第17條以及(必要時)刑法59的減刑路徑。
如您有運輸毒品相關疑問,可加入毒蕭律師官方line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