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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刑事案件─毒品

毒品屬於刑事案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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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實是一部刑事特別法。也就是說,雖然《刑法》本身也有涉及毒品的規定,但只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更具體的規範,就會優先適用這部特別法。
換句話說,毒品相關行為—不管是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轉讓、種植,都會直接觸及刑事責任。

 

 

 
 



●吸毒一定會被關嗎?

 

 

一、施用毒品的法律責任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分為四級,而施用後果也完全不同:

  • 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施用者可能被判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施用者會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三、四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1)
  • 這兩類毒品危害相對輕微,法律採取「行政處罰」方式。
    • 施用者會被罰1萬至5萬元。
    • 還得去上48小時的毒品危害講習。
    •  

我們可以從法條內容來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4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緩起訴處分,其適用戒癮治療之種類、實施對象、內容、方式、執行醫療機構或其他機構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由上述的法條可知,若是觀察勒戒的話,觀察勒戒時間通常不超過兩個月,結束後檢察官會下一個不起訴處分(不會有前案紀錄)

 

 

而對於第一次施用毒品的人,或是距離上次吸毒已經超過三年以上的人,法律並不是一開始就要把人關起來,而是提供一條「治療優先」的路線,這就是所謂的「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也不會有前案紀錄)

 

 

●誰能參加戒癮治療?

 

 

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適用於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的初犯,或是三年以上才再次施用的再犯者。
如果有下列情況,就不能適用:

  • 緩起訴處分之前,已因其他故意犯罪被檢察官起訴或判刑確定。
  • 緩起訴處分之前,另案假釋被撤銷,正等待回監服刑。
  • 緩起訴處分之前,另案已被羈押或正在執行有期徒刑。


換句話說,這是一個「給願意改過的人機會」的制度,不適用於同時還涉及其他重大犯罪的人。

→以二級毒品(如大麻、安非他命)為例,聲請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年滿18歲(未滿20歲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
  2. 願意了解並同意參加戒癮治療。
  3. 經指定醫院初診評估後認為適合
  4. 經檢察官裁定緩起訴處分

 

 

●戒癮治療怎麼進行?

 

 

初診評估:在醫院進行尿液檢驗與健康檢查,確認符合條件才會正式納入治療。

治療內容:

藥物治療(例如替代療法)。

心理治療:個別或團體輔導,每次約50分鐘。

家族治療:協助家人共同面對成癮問題。

社區處遇:若成癮程度較輕,可能改以社會復健課程、義務勞務代替部分醫療。

複診追蹤:第2至第7個月,每月需回診一次。觀護人會不定期通知驗尿,確保沒有再度施用毒品

結束評估:療程結束前15日內,會進行一次毒品檢驗。醫院需將結果與診斷函交回地檢署。

 

整體緩起訴期間通常為1年半左右。

 

 

●如果不遵守會怎樣?

 

 

若施用者在治療過程中:

  • 無故缺席治療。
  • 驗尿或結束前檢驗呈現毒品陽性。
  • 對醫護或觀護人員有暴力、恐嚇等行為。
  • 沒有完成義務勞務,或未繳交處分金。

 

那麼檢察官就可能撤銷緩起訴,案件會回到刑事程序。

 

 

●費用怎麼算?

 

 

戒癮治療原則上由當事人自行負擔,費用視醫院收費標準而定。檢察官也會在緩起訴命令中諭知一筆處分金,必須依通知準時繳納。

 

 

●背後的理念

 

 

傳統做法是把吸毒者送進監獄或勒戒所,但實務上效果有限,很多人出來後又再犯。世界衛生組織(WHO)與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都指出:毒品成癮是一種慢性疾病,需要長期治療。重點不是「馬上完全戒斷」,而是幫助個案在社區中逐步累積「不吸毒的自信」,最終養成新的生活習慣。

 

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讓施用毒品的初犯或輕度再犯,有機會藉由醫療與輔導取代刑罰。這是一種兼顧司法監督與人性關懷的制度,但前提是必須真心想改變、並且確實配合療程。否則一旦違反規定,還是會面臨刑事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還給了「自我救贖」的機會。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如果有人施用了一、二級毒品,但在警方查獲之前,主動到衛福部指定的醫療機構求治療,那麼醫療機構不會通報檢警,換句話說,如果你願意承認問題並尋求幫助,法律會給你一條重新開始的路。

 

除了毒品以外,如果有人吸食或施打迷幻物品(例如部分尚未列管的致幻物質),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處理,可能被拘留3日以下,或處18千元以下罰鍰。

 

 

●何謂新興毒品?

 

 

很多人聽到「新興毒品」,會以為是剛發明的藥物,其實並不是。所謂新興毒品,指的是把既有毒品的化學結構稍作修改,藉此逃避法律管制,但效果和原本毒品差不多。為了降低年輕人戒心,常常被製成 卡通造型、零食包、咖啡包等形式。近年來常見的新興毒品有:PMMA(副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Etomidate)等。


結語

總的來說,毒品確實屬於刑事案件,但我國法律在處理毒品問題時,已不再只是「一律嚴懲」,而是區分不同毒品種類與使用情況,搭配「刑責+治療+教育」的多元手段。對於重度毒品使用者,刑罰與強制戒治仍是必要的手段;但對於初犯或輕度使用者,法律則提供了觀察勒戒、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等選項,讓當事人有重新開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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