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自動跟車系統追撞國道施工車,要賠多少?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侵權責任與維修費折舊完整解析|蕭告律師
📌 30秒快速閱讀
• 開了自動跟車系統,不代表可以不看路:本案駕駛人在國道行駛時開啟車輛自動跟車系統,因而未注意車前狀況,從後方追撞停在車道施工的大貨車,法院認定駕駛人仍有過失,須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 法律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汽車駕駛人負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採取必要安全措施的法定義務,這項義務不會因為開啟駕駛輔助系統而免除。
• 維修費「新品換舊品」原則上要扣折舊:本案大貨車後方掛載的TMA緩撞設施因追撞損壞,原廠報價以新品更換,法院依民法第196條、第213條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以新品換舊品受有利益,應依耐用年數表扣除折舊,不能請求全額新品費用。
• 折舊計算方式:依行政院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該類商用貨車/特種車輛耐用年數為5年,車輛已使用約1年2個月,法院依比例扣除折舊後,零件費用從159萬5,935元核減為94萬5,102元,加計工資18萬元,共核准112萬5,102元。
• 原告主張「防護功能不因年限而折舊」未被採納:法院認為新舊車輛市場交易價本有落差,且設備仍有鏽蝕、老化可能,仍應扣除折舊,這點對於類似「功能性設備不折舊」的求償主張是重要參考。
• 判決結果:被告應給付原告112萬5,10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逾此範圍之請求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3%,其餘由原告負擔。
📖 目錄
前言:開了「自動跟車」,追撞前車還是要負責嗎?
現在越來越多車輛配備ACC自動跟車、車道置中輔助等「駕駛輔助系統」,不少駕駛人會誤以為開了這些功能,就可以放心分心、不用緊盯車前狀況。但駕駛輔助系統終究只是「輔助」,不是無人駕駛,法律上駕駛人隨時注意車前狀況的義務並不會因此免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新簡字第136號民事判決,正好是一件因駕駛人使用自動跟車系統而追撞國道施工車輛,最後須負賠償責任的案例,判決中同時也處理了一個實務上常見的爭議:修復費用「以新品換舊品」時,到底要不要扣折舊?本文由蕭告律師事務所以此案為例,帶你看懂國道追撞事故的過失認定與求償計算邏輯。
一、案件事實:國道上的追撞
依判決書所載,原告公司的人員駕駛掛載TMA緩撞設施(一種附掛在施工車輛後方、用來吸收追撞衝擊力、保護道路施工人員的安全設備)的特種大貨車,在國道1號南向路段執行道路施工勤務,車輛依規定停於中線車道上。
被告當時駕駛租賃小客車,沿同一國道由北往南行駛,因為開啟了車輛的自動跟車系統,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從後方直接追撞前方施工中的大貨車車尾,導致大貨車後方附掛的緩撞設施受損,原廠報價需以新品更換,維修費用合計177萬5,935元(含零件159萬5,935元、工資18萬元)。原告因此提起訴訟,請求被告全額賠償。
二、為什麼開自動跟車系統,過失責任還是算駕駛人的?
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當時「因開啟車輛自動跟車系統而未注意車前狀況」,從後方追撞停在該路段施工的大貨車,這項過失行為是本件事故發生的原因。
這一點對所有駕駛人都是很實際的提醒:自動跟車、車道置中等駕駛輔助系統,性質上只是「輔助」駕駛人操作車輛,不是取代駕駛人的注意義務。系統可能因為天候、光線、前車型態(例如本案的施工大貨車、緩撞設施)等因素而辨識延遲或失效,一旦駕駛人因此鬆懈、沒有隨時準備接手控制車輛,發生事故時,法律上的過失責任仍然由駕駛人自己承擔,不能以「系統該偵測到卻沒偵測到」作為免責理由。
三、法律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
法院在本案中引用了以下規定,作為認定被告應負賠償責任的依據: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這項規定採取「推定過失」的立法方式,也就是只要動力車輛在使用中造成他人損害,原則上就推定駕駛人有過失,除非駕駛人能證明自己已盡相當注意義務、損害仍不可避免,才能免責。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前段: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本案中,被告因開啟自動跟車系統而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追撞前方合法停放施工的大貨車,法院認定這正是違反上述注意義務的過失行為,且此過失與大貨車緩撞設施受損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因此依法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四、修復費用要不要打折?「以新品換舊品」的折舊原則
本案另一個重點爭議,是原告主張的維修費用177萬5,935元,法院並沒有全額判准,關鍵就在「折舊」的計算。
依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同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則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原則上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也可以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實務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雖然可以用修復費用作為估定標準,但如果修理是以新品換舊品,因為被害人因此受有「以新抵舊」的利益,就應該把這部分利益扣除,也就是要扣折舊,不能直接用全新品的價格請求賠償。
本案原告主張,緩撞設施是功能性產品,只要沒有受過衝擊,防護功能就和新品一樣,不會因為使用年限而減損,所以主張維修費用不應折舊。但法院並未採納這項主張,理由是:一般交易市場上,新舊車輛(含相關配備)在市場交易價格本來就有高低差異,而且緩撞設施仍然可能因為保養方式或時間經過而產生鏽蝕、老化,因此計算實際損害時,仍應扣除折舊才合理。
五、法院實際怎麼算折舊:本案數字拆解
法院認定,本案大貨車所屬類型(用於道路施工期間警示、防撞的商用貨車或特種車輛)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耐用年數為5年,車尾附掛的緩撞設施應與大貨車一體適用這個年限。
同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的定率遞減法計算方式,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不滿1個月以1個月計。本案大貨車於112年6月出廠,到113年7月5日事故發生時,已使用約1年2個月,法院依此比例扣除折舊,計算結果如下:
• 零件費用:159萬5,935元 → 扣除折舊後核定為 94萬5,102元
• 工資:18萬元(工資部分不涉及資產折舊,全額計入)
• 合計核准金額:94萬5,102元 + 18萬元 = 112萬5,102元
原告原本請求177萬5,935元,扣除折舊後僅獲准112萬5,102元,差額約65萬元的請求遭駁回,這也是為什麼判決主文會出現「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以及訴訟費用依勝敗比例分擔的結果。
六、判決結果整理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萬5,102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差額部分)駁回。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3%,其餘由原告負擔。
• 原告勝訴部分得依法宣告假執行,但被告如提供相當擔保,可免為假執行。
七、對一般駕駛人的啟示:發生類似事故該注意什麼
從這件判決可以整理出幾個對一般駕駛人很實用的提醒:
• 駕駛輔助系統不是自動駕駛,手不能離開方向盤、眼睛不能離開路面:無論是ACC自動跟車、車道置中或其他輔助功能,遇到施工路段、慢速車輛、事故現場等異常狀況時,系統反應可能不如預期,駕駛人仍須隨時準備接手操作。
• 追撞事故現場,第一時間的蒐證很重要:本案法院採認的證據包括行車執照、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調查報告表、現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及現場照片,這些多半來自警方到場處理及後續調閱,發生事故後應盡量配合警方完整記錄現場狀況。
• 修復費用求償要有憑有據:本案原告提出了報價單等書面資料佐證維修費用,若日後涉及訴訟,完整的估價單、發票、維修紀錄都是計算實際損害的重要依據。
• 求償金額不一定等於實際支出金額:如果毀損物品是以新品更換舊品,且該物品有法定或市場公認的使用年限,實務上多半會扣除折舊,求償時應該預先評估折舊後的金額,避免期待落差過大。
八、常見迷思釐清
迷思一:「我有開自動跟車,系統沒偵測到不是我的錯」
• 真相:錯誤。駕駛輔助系統只是輔助工具,法律上駕駛人隨時注意車前狀況、採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義務並不會因此免除,系統未偵測到前方狀況,過失責任仍在駕駛人身上。
迷思二:「東西被我弄壞了,就要照原價賠」
• 真相:不一定。如果修復方式是以新品更換舊品,且該物品有耐用年數可資計算,實務上原則上會扣除折舊,只有在無法認定耐用年限或性質特殊的情形,才可能例外全額計算。
迷思三:「功能沒受影響就不算折舊」
• 真相:這是本案原告曾主張但未被法院採納的論點。法院認為即使功能未受影響,市場上新舊物品交易價格仍有落差,且設備仍有自然老化的可能,因此仍應扣除折舊。
常見問題 FAQ
Q1:使用自動跟車系統發生追撞,一定是駕駛人的責任嗎?
• 答:不是絕對,但實務上多數情況下駕駛人仍須負責。因為民法第191條之2就動力車輛使用中致人損害採推定過失責任,駕駛人必須證明自己已盡相當注意義務、損害仍無法避免,才有可能免責,而「因為開了輔助系統而沒注意車前狀況」通常會被認定為過失。
Q2:修復費用一定要扣折舊嗎?有沒有例外?
• 答:依實務見解(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以新品換舊品修復時原則上應扣折舊,但如果毀損物品沒有公認的耐用年限標準、或修復並非以新品全部替換舊品(例如僅局部維修不涉及以新抵舊),則可能不生折舊扣除的問題,實際仍須依個案性質認定。
Q3:折舊要怎麼計算,有沒有固定公式?
• 答:實務上常參考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規定的定率遞減法,按實際使用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不同種類的資產(例如車輛、機械設備)耐用年數不同,須先確認物品的資產分類。
Q4:如果是我被別人追撞,車子受損,可以請求哪些項目?
• 答:除了修復費用(依前述原則可能須扣折舊)之外,視個案情形還可能包括拖吊費、施工或營業損失(如本案原告若能證明因設備受損而生額外支出)、車輛減損之價額等,實際可請求項目與金額需依證據及個案事實認定。
Q5:遇到類似的國道追撞事故,應該優先做哪些事?
• 答:建議優先確保人身安全並報警處理,配合警方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調查報告表,並盡量保留現場照片、行車紀錄器影像;車輛送修前,建議先取得維修估價單並可考慮多方比價,作為日後求償或訴訟的證據基礎。
結論:駕駛輔助系統再方便,注意車前狀況的義務不會消失
這件國道追撞判決給所有駕駛人一個很直接的提醒:科技可以幫忙分擔一部分駕駛負擔,但法律上「注意車前狀況」的義務,終究還是落在駕駛人身上。開自動跟車、車道置中等功能上路,不代表可以分心,一旦發生追撞,過失責任與賠償金額都可能相當可觀;而在求償端,修復費用是否需要扣除折舊,也是實務上經常被忽略、卻直接影響求償金額高低的關鍵細節。
如果你在交通事故中面臨求償或應訴,無論是過失責任的認定,或是損害金額(尤其是折舊)的計算爭議,建議儘早諮詢專業律師,釐清具體個案的證據與法律適用,爭取合理的權益。蕭告律師事務所長期協助當事人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之調解、訴訟事宜,包括過失責任攻防、損害金額計算與折舊爭議,歡迎留言或私訊預約諮詢。
資料來源與法規依據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新簡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 中華民國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第196條、第213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
• 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本文內容為法律說明與一般性整理,依現行法規及公開判決書撰寫,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具體個案的過失責任與損害金額認定,仍應依當事人卷證資料個別評估,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最後更新:2026年9月|蕭告律師事務所
⚖️ 蕭告律師—交通事故與損害賠償的最佳戰友與夥伴
【背景介紹】
「法律只會保護懂法律的人,而我是來保護你的。」
這不僅是蕭告律師的座右銘,更是他執業的核心信念。為了將這份信念貫徹到底,他毅然將本名改為「蕭告」,成立了以自己為名的蕭告律師事務所,象徵著他願以己身之名,為當事人的權益奮鬥到底的決心。
• 專業背景: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司法組畢業、美國加州大學舊金山法學院交換生。
• 實務權威:蕭告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專攻交通事故侵權賠償、過失責任爭議與民事訴訟。
• 社會影響:TikTok 官方年度創作者、金刻獎知識獎得主。長年受邀至各大校園巡迴演講,擅長將複雜法律轉化為大眾即戰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