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大麻緩刑評析】從台中地院判決,看毒品案如何同時操作「供出上手」與「情堪憫恕」雙重減刑策略
⚖️ 實務判決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10 號
一、案情概要
本案當事人於一年內,販賣給同一人少量的大麻共計三次,扣除相關成本後,實質獲利共計新臺幣九百元整。
二、案件核心分析
蕭告律師團隊針對本案實務判決進行深度分析,法院予以大幅減刑並給予緩刑之關鍵要件如下:
• 全程自白認罪:當事人於警詢、偵訊及法院審理階段皆全盤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
• 供出毒品來源:因當事人的具體供述,讓警方順利追查並真正「查獲」其毒品上游,符合減刑法要件。
• 無擴大散佈情節:販賣對象僅有特定一人,並非對外廣泛散佈或進行大批量的牟利販賣。
• 審酌犯罪動機與背景:當事人本為初犯,自陳係因年少不幸罹患癌症,為了減輕身體劇烈痛苦始開始接觸毒品,進而一時糊塗誤觸法網。
• 非以販毒維生:當事人本身具備正當且穩定的經濟收入來源,並非依賴販賣毒品維持生計。
三、判決結果
⚖️ 法院最終判決: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
(文章所載資料僅供觀念參考,並非針對特定個案的法律意見,亦不宜直接引用於訴訟程序。若有具體個案需求,仍應尋求專業律師的個別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