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大麻緩刑評析】從台中地院判決,看毒品案如何同時操作「供出上手」與「情堪憫恕」雙重減刑策略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10號
案情概要:
當事人於一年內販賣給同一人少量的大麻共三次,扣除成本獲利共九百元。
案件分析:
本件當事人警詢、偵訊、審理皆坦承犯行,並因當事人供述而查獲其上手,又因販賣對象僅一人,無對外散佈和大量販賣,再審酌當事人初犯,自陳係因年少罹癌,為減輕痛苦始接觸毒品,而誤觸法網,且當事人有穩定的經濟來源,非販賣毒品維生。
結果: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
(文章所載資料僅供觀念參考,並非針對特定個案的法律意見,亦不宜直接引用於訴訟程序。若有具體個案需求,仍應尋求專業律師的個別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