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大麻二審大逆轉】從判刑3年8月到爭取到「緩刑5年」成功案例
⚖️ 實務判決案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案
一、案情概要
本案被告於 108 年間利用通訊軟體與買家聯繫,相約以新臺幣 2,200 元的代價,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 2 公克。
二、案件核心分析
本案經歷了一、二審的劇烈轉折。蕭告律師受任二審後,重新調整防禦策略,成功爭取大幅減刑與緩刑之關鍵要件如下:
• 一審之防禦劣勢:當事人於警詢、偵查及一審階段,在法律定性上堅持否認販毒,僅辯稱為「幫忙調貨」、「無償轉讓」或「幫助施用」。因未能展現悔意且被認定為販賣,一審面臨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法定本刑 7 年以上)之重刑制裁。
• 二審關鍵自白之扭轉:律師比對過往筆錄,細心發現偵查卷內曾有「(是否承認販賣大麻?)承認(簽名)」的極短暫關鍵問答。以此說服法院認定符合修正前毒品條例「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之要件,依法予以第一次減刑。
• 極罕見之純白前科紀錄:律師向法院特別強調,當事人生平素行極佳,在司法實務極罕見的販毒案件中,當事人「之前完全沒有任何其他的偵審紀錄」,本案是人生唯一的一筆。
• 情輕法重之情狀顯可憫恕:考量本案販毒對象僅 1 人、次數僅 1 次、金額僅 2,200 元,情節極其輕微。若直接科以減刑後的最低刑度仍嫌過重,實有「情輕法重」之處,成功爭取依刑法第 59 條遞減其刑。
三、判決結果
一審判決結果:
有期徒刑 參年捌月。
⚖️ 二審最終判決:
原判決撤銷。緩刑 伍年。
(文章所載資料僅供觀念參考,並非針對特定個案的法律意見,亦不宜直接引用於訴訟程序。若有具體個案需求,仍應尋求專業律師的個別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