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大麻獲緩刑】留學生網購大麻煙油,蕭告律師爭取免驅逐出境成功案例
一、案情概要
本案當事人二位為國外大學學生,因欲購買大麻供自己施用,於109年8月間由A透過通訊軟體向國外賣家訂購含有大麻成分之電子煙油3支,該大麻煙油隨後以蠟筆偽裝之包裹自國外寄送至臺灣,並前往簽收。
另外,兩位當事人於108年底亦曾向大學同學購買大麻2公克並共同持有,案經警方持搜索票查獲,當事人因而面臨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起訴。
二、案件分析
1. 偵審全程認罪,態度良好:當事人自警詢、檢察官偵訊至法院準備及審理程序階段,均全程如實坦承運輸、持有毒品及偽造簽名等所有犯罪事實,犯後態度極佳。
2. 純粹自用,數量極少:經查,當事人運輸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油淨重僅3.多公克,動機純粹是為了個人施用,且包裹一入境即遭查獲,所有毒品均未流入市面,並非長期、大量走私或供營利使用的大盤毒梟,社會危害程度極低。
3. 供出毒品來源並成功查獲:當事人積極配合檢警調查,如實供出在台購買2公克大麻的上游來源(大學同學C),使得檢警順利發動偵查並成功查獲,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減刑要件。
4. 法律適用與素行考量:考量當事人生平素行極佳、過去從未有任何犯罪前科,且目前均為在台求學之大學生,法官採納律師主張,認定當事人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因而不必適用外國人驅逐出境之保安處分。
三、結果: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參年
(文章所載資料僅供觀念參考,並非針對特定個案的法律意見,亦不宜直接引用於訴訟程序。若有具體個案需求,仍應尋求專業律師的個別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