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大麻緩刑案例】陽台自種大麻13株純自用,律師運用釋字790號爭取緩刑成功案例
一、案情概要
本案當事人因一時失慮,自100年0月間起,在住處陽台,利用水族箱櫃作為栽種場所,將大麻種子泡水發芽後置於培養盆中,並輔以設備照料,成功栽種出大麻成株共13株。另外,當事人曾於同年1、2月間,在台中某學校向不詳人士以6,000元代價購入大麻花1瓶(驗餘淨重0.16公克)供己持有。
二、案件分析
1. 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當事人自警詢、檢察官偵訊至法院準備及審理程序階段,均全程如實坦承所有栽種與持有毒品之犯罪事實,並積極配合調查,犯後態度極佳,已知所悔悟。
2. 純粹自用,絕非販毒大梟:經查,當事人栽種之大麻活株數量極少(僅13株),且動機純粹是為了「供自己施用」,並非大規模、專業化栽種以圖製造毒品販售牟利之情形,所有毒品在尚未收成易於施用前即被查獲,未曾流向社會,社會危害程度極低。
3. 精準運用憲法解釋與情輕法重雙重減刑:律師團隊在法庭上提出強力防禦策略,首先精準主張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0號解釋意旨,強調當事人栽種數量極少且僅供己施用,情節輕微,成功依法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4. 進一步採取刑法第59條「情輕法重」之酌量減輕策略:指出若直接科以重刑實屬過苛,客觀上足以引起同情。
5. 法律適用與素行考量:法官審酌當事人過去從未有任何故意犯罪之前科、素行極佳,本次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與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三、結果: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持有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均緩刑參年
(文章所載資料僅供觀念參考,並非針對特定個案的法律意見,亦不宜直接引用於訴訟程序。若有具體個案需求,仍應尋求專業律師的個別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