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自首逆轉勝】外國人因病在台種大麻,一審判2年6月!二審蕭告律師靠「關鍵自首」翻盤改判緩刑免坐牢
一、案情概要
本案當事人為外籍人士,因長期深受睡眠障礙及憂鬱症所苦,在國外領有合法的醫療處方箋。因不諳台灣中文法律與法規環境,當事人自國外帶回大麻種子,並委託在台妻子協助採購栽種器具,於居所種植大麻植株,並在剪下、摘掛乾燥後「僅供個人自行施用」,嗣後遭檢警查獲。
二、案件分析
一審:
1. 當事人身為外國人,並不通曉中文,且在國外擁有合法處方箋,主觀上對於台灣嚴厲的毒品管制法律存在法律認識錯誤之情事。。
2. 始終坦承犯行、素行良好:當事人自警詢、檢察官偵訊至法院審理階段,均全程如實坦承犯罪事實。
3. 非謀取暴利之大毒梟:客觀證據顯示,當事人栽種大麻純粹是為了緩解個人疾病痛苦而「自行施用」,所有大麻成品均未流向社會或販售牟利,主觀惡性與社會危害程度極低。
二審:
就原判決被告在員警無確切證據得以合理懷疑其為本案犯罪嫌疑人前,於尚未發覺扣案物品及詢問共同被告前,主動向員警自首其犯罪事實。
三、結果
一審: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二審:緩刑
(文章所載資料僅供觀念參考,並非針對特定個案的法律意見,亦不宜直接引用於訴訟程序。若有具體個案需求,仍應尋求專業律師的個別諮詢。)